企业污染源例行监测数据公开填报

Description

为实现蓝天保卫计划,打赢碧水保卫战,打好净土保卫战,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208号)的要求各企业生态环境监测。

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

对于目前还没填报的企业,将需要填报的企业名称留给我们,我们根据排污系统内信息将该企业全年的监测方案免费提供给企业,可委托我们有偿提供全年污染源监测,如此监测方案及省厅污染源信息化平台的全年维护将由我们负责填报的专业老师免费完成。希望各企业能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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